建设单位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 |
地理位置: | 黄岛前湾港码头北港18通道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郭剑飞 | |
项目简介: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吕志征、崔涛、谭因锋、苏爽、马卫胜、张昌运 |
时间: | 2018.8.2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郭剑飞 |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离辐射。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和现行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本项目所使用的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属II类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较高)。因此该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本项目拟采用的设施布局与分区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相关要求,能够满足放射卫生学要求。 (2)本项目放射防护设计符合《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本项目放射安全设施基本符合《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的相关要求。 (3)本项目防护措施和检测设施基本满足要求,符合多重性和纵深防御原则,在防护措施和检测设施完好且运行正常条件下,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事故引起的潜在照射。 (4)本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在按照本报告书建议修改完善的条件后,能够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依据《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第7.3.2项要求,建议:在本项目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可检车型或禁检车型的警示”、“保持车距警示”、“禁止停车”、“禁止倒车”、“限速标识”和“禁止穿行警示标识”等警示标识。 (2)本项目拟配备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未提及配备数量,建议: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时的健康与安全,配备足够数量的个人剂量报警仪,建议1台/人。建议个人剂量报警仪报警阈值设为1.25μSv/h。 (3)为保证辐射监测仪表示数有效,建议:定期将本项目配备的辐射监测仪表(个人剂量报警仪和环境X、γ剂量率仪)送国家仪器计量检定机构(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等)进行检定和校准,建议校准周期为1次/年。 (4)建议参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WS/T328-2011)中第5.1项至5.8项要求对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完善。补充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分级方法、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应急物资及装备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培训与演练预案、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演练记录保存等内容,并定期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度调整。在应急预案中增加对急性、大剂量全身性照射事故的处置程序和报告程序。 (5)更改制度中规定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停止辐射工作30年”为“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终生保存”。 (6)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自主监测计划进行监(检)测,并定期对已制定的监测计划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7)委托具备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本项目涉及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本项目涉及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应严格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的相关规定执行。 (9)定期依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预评报告》须按专家组意见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