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和现行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本项目所使用的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属II类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较高)。因此该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本项目采用的设施布局与分区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相关要求,能够满足放射卫生学要求。 (2)本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符合《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本项目放射安全设施基本符合《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的相关要求。 (3)本项目防护措施和检测设施基本满足要求,符合多重性和纵深防御原则,在防护措施和检测设施完好且运行正常条件下,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本项目相关人员的受照剂量。 (4)本项目建设单位制定了较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准备响应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自主监测制度中缺少放射工作场所委托检测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 (5)本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在按照本报告书建议修改完善的条件后,能够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依据《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第7.3.2项要求,建议:在本项目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可检车型或禁检车型的警示”、“保持车距警示”、“禁止停车”、“禁止倒车”等警示标识。 (2)为保证辐射监测仪表测读正常和有效,建议:定期将本项目配备的辐射监测仪表(个人剂量报警仪和X、γ剂量率仪)送国家仪器计量检定机构(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等)进行检定和校准,建议每年进行1次校准。 (3)建议在自主监测计划中增加放射工作场所委托检测内容,并委托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每年检测1次。 |